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述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珮儒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