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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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除以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外,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810元,該項裁定於民國97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之查詢單可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富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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