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 周庭甄 即債務人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周美玲 債權人 周金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之人壽保險契約價值準備金,合計新台幣249,530元,業經本院命解繳該保險契約價值準備金到院,並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公告並送達全體當事人在案,此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資產表、分配表等在卷可憑,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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