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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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4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紀俊源┌───────────────────────────────────────────────────────┐│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佳慶不動產經紀有限│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4年12月31日│5,164元│KA0九四九七二││││公司 李進科 │行│││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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