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棋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棋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受刑人蔡棋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8月│民國99年11月│民國99年11月│││3日│21日│28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9│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100年度毒偵│││1990號│字第90號│字第17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實││1484號│第283號│第258號││審││││││││││││├──┼──────┼──────┼──────┤││判決│99年12月27日│100年3月31日│100年4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100年度訴字││判││1484號│第283號│第258號││決││││││││││││├──┼──────┼──────┼──────┤││判決│100年1月18│100年5月4│100年5月20│││確定│日│日│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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