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咸侊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陳怡君 律師被告興中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信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846,712元,應繳納裁判費257,0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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