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護管束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保護管束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保護管束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6年3月1日確定。
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經傳喚未到,並經警查訪稱:該址未遇、行蹤不明,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查本件受保護管束人業於96年4月8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事實上已無可能到案接受保護管束,自難謂其有何違反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緩刑,即有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