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壹玖公克、零點零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李豐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二九號、第一四一九號、第一八七六號、第二一一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警方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同年三月八日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淨重零點零三、零點零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亦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一九公克、零點零三六公克,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同年三月二十九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份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復查,揆諸前開規定,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