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274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務人 利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