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4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玉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肆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25,430元(其中計│96.10.21~104.8.31│19.98│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息本金24,228元)├─────────┼───┤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104.9.1~清償日止│15│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2│45,000元│94.8.7│19.89│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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