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691號、98年度簡字第3189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2月15日清晨3時34│98年2月15日凌晨0時20│││分許│分許│├────┼──────────┼──────────┤│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21號│署98年度偵字第14704││││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691號│98年度簡字第3189號││實├──┼──────────┼──────────┤│審│判決│98年3月31日│98年8月2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5月4日│98年9月2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