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五四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之通知聯壹張、上揭通知單移送聯與存根聯上偽造之「 江駿奕 」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一式三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六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雖有一式三聯,然僅其中之通知聯一張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因已交付被告收執),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宣告沒收。另該移送聯與存根聯上偽造「江駿奕」之署押各一枚,因屬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對此部分亦有聲請宣告沒收,應視為此部分已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此部分自得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三、至上揭之移送聯與存根聯各一張之其餘部分,因並非由被告收執之文書,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亦無專科沒收之部分,是聲請人亦一併依該規定聲請移送聯與存根聯宣告沒收,即有未洽,自難將此部分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