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義雄 相對人 陳安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安福於民國110年6月5日向聲請人申辯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0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88萬元、②1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110年9月11日設定之②18萬元抵押權部分,增加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信用卡契約及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9月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40萬元、②15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40年9月27日止、②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25年9月27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前揭借款①、②部分均自11年1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2,378,761元、②147,014元、及利息、違約金;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14,779元及自111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300元,第二個月計付400元,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上開借款部分,經聲請人於111年3月9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惟因招領逾期退回,又上開函件係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號之3為送達,可認已達到其可支配之範圍,發生送達效力,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欠款明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安福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新義13302472.46100000分之768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水源一街56號五樓新義段13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樓房第五層72.00,總面積72.00陽台10.33全部共有部分:新義段1建號**2,238.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41;新義段2建號**1,181.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9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