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3575號
原   告  黃資珊
法定代理人  黃阿忠
法定代理人  徐菊秀
被   告  宋昆育
被   告  宋正雄
被   告  傅淑菁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11時
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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