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度執字第1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8千元,於民國95年3月7日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聲請人提起公訴,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後經傳拘上址均無著,並於同年12月6日通緝在案,且於95年11月8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同年11月30日前,將被告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通知送達其住所地屏東市○○里○○路○○○○○號6樓3,經具保人之同居人即其妻 趙婷 於同年11月17日收受上開通知,通知送達於其居所地嘉義市○○○路○○號,於同年11月14日寄存於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惟因被告仍未到案,聲請人乃於同年12月4日聲請本院沒入保證金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通知、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