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5號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澎湖監理站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澎監違裁字第裁-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原則上應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所明定。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管轄事項,上開辦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地或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參閱司法院第2廳74年7月17日(74)廳刑一字第550號函)。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而違規之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均非本院管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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