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現在台灣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99年6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三月確定,經減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再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3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2月6日,此有法務部99年6月
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41號函暨所附台灣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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