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原告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複代理人 潘天慶 律師被告戊○○
己○○庚○○被告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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