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取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9日,以95年度宜簡字第1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95年7月12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90年7月17日,更故意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1月25日,以96年度簡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2月12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前揭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判決書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得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