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