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同受刑人到署執行,聲請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一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影本以及送達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