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楊淑娜右被告因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沒入本件上開保證金前,雖曾依法傳喚被告「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及「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五樓(按該址係具保人住處)」二址(按被告當時戶籍地址已因遭查報空戶,而依法逕自遷往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六樓「三重市第一戶政事務所」內),惟上開二址中「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乙址先後二次送達均遭以「遷移不明」而退回,並未依法對之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而被告上開「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六樓」之戶籍地址,聲請人則未曾依法對之送達,已有未合,且本件聲請人後拘提被告時,係逕向「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五樓」及「桃園縣○○鄉○○路○○○巷○○弄○○號」二址為之,惟其中「桃園縣○○鄉○○路○○○巷○○弄○○號」乙址,不僅未曾先行依法傳喚被告,即對之逕行拘提,而上開曾經依法傳喚過之「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乙址,則漏未依法對之拘提,亦有未合,是本件聲請人就被告上開贓物案件之執行程序,其先後傳喚及拘提之過程,容有矛盾不合之處,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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