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悅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霏
本件原告與被告玉兔文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2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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