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94號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馬小川 訴訟代理人 凃星宇 被上訴人 許主培 即新安醫院被上訴人 卓炳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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