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意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意男於民國100年1月18日某時許及1月20日,在臺北市○○區○○街○○○巷○○號住處及臺北市○○區○○路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100年1月20日17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併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第2480號案,由本院99年度毒聲字第5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18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戒治期間已屆滿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為合格,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100年12月19日新戒所輔字第1000500333號函及該所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附卷可稽,並於100年12月26日將被告釋放且解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繼續執行另案徒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6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份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毛重0.667公克、淨重0.467公克、驗餘淨重0.465公克),經送鑑結果含Heroin、6-Monoacetylmorphine及Acetylcodeine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就扣案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意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6日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第7至8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審認無訛。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6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0年2月11日航藥鑑字第1000539號鑑定書附卷為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46號第173頁),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