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01號聲請人甲○○即統一汽車車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統一汽車車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9月26日就任為統一汽車車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經鈞院95年10月19日板院輔民季95年度司字第33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其期限將於96年3月25日屆滿6個月,因統一汽車車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債已大於資產,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聲請人已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9條規定,聲請鈞院宣告破產(已繳費),而破產程序需費時日,致清算事務將無法於96年
3月25日前完成,爰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統一汽車車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展延6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申敘之清算展期理由,業據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繳費收據影本一件為憑,核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6年3月27日起展延至同年9月26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