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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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林欣儀林漢貴 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絨 (林漢貴之承受訴訟人)
林昱昇 (林漢貴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 律師被告 林漢朝
林漢爐
林慧美 林慧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 律師被告 林慧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朝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23,895元(計算式:199.98×2,900+296.57×2,900+296.59×2,900+296.94×2,900+297.47×2,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9,897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石幸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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