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6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20號、97年度偵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361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3日收受原審判決,其雖於97年6月10日向原審提起上訴,然未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7月15日送達於其受僱人 林素真 收受,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可稽。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