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0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辯護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將被告裁定收押,嗣並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97年8月5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