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妙泉律師被告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艾黎 律師被告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被告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戊○○
(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丙○○、己○○、乙○○、戊○○、甲○○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及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丁○○、丙○○、己○○、乙○○、戊○○、甲○○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28、2194、7798號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自民國97年
5月8日起執行羈押3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昆南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