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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