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1號
聲請人 王岡鳳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
代理人 張國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20、23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於民國82年8月4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2年8月27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3冊第18頁第89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4年5月19日召開第9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20、23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4年6月9日屏府社長字第11401500691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82年度法登字第21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上開屏府社長字第1140150069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4年6月30日屏府社長字第114511796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磐石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5、20、23條,主要係因其所辦理社會福利機構之名稱變更及配合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經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成立「庇護莊園-全人照顧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機構。
二、腦性麻痺者福利。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
四、老人福利。
五、長期照顧服務。
六、推展藝術表演福利服務。
七、發展非營利組織福利事業及社會企業。
八、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教育培力。
九、其他社會福利事項之推展。
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十一、配合政府辦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之各類研習、講座、方案活動與職業訓練活動,協助社區人士就業安定事項。
前項用於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辦理「飛揚天使莊園-全人照顧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機構。
二、腦性麻痺者福利。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
四、老人福利。
五、長期照顧服務。
六、推展藝術表演福利服務。
七、發展非營利組織福利事業及社會企業。
八、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教育培力。
九、其他社會福利事項之推展。
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十一、配合政府辦理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之各類研習、講座、方案活動與職業訓練活動,協助社區人士就業安定事項。
前項用於社會福利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條:
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第二十條:
本會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
另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1.存放金融機構。
2.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3.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4.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5.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條:
本會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經董事會議通過,提請主管幾關核備,並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將年度經費決算及業務執行書等提請董事會審定後,提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