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王世丞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就過失傷害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