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01號附民原告 徐美蓮 訴訟代理人 何言紘 附民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屈一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林琬軒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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