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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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被告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其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