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字第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8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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