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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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允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玲 被告苑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3370元,應繳裁判費2萬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109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劉念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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