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陳宏彰 上原告與被告 楊茂昌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