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陳秋龍 被告 林友仁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4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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