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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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184號聲請人 陳臆云 (即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宏城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對於公司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尚未核定,致未能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由本院函准備查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75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10月11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6年4月1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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