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請人 劉栩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延昭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陳延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聲請人欲寄發予相對人之通知文件內容。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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