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簡字第1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簡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嘉恒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6行「竊取」前均補充「徒手」,第5行「離去」後補充「而未得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嘉恒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2時14分許,徒手竊取香菸6包時,雖已著手於竊盜之實行,惟經證人毛OO發覺,並隨即制止,而未能得逞,足認被告此次竊取香菸6包,尚未完全置於實力支配之下而未得手,未發生竊盜財物之結果,僅可認定被告該次犯行屬竊盜未遂,聲請意旨認被告該次犯行屬竊盜既遂,尚不足採,又既遂與未遂間,僅係行為態樣不同,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被告所犯上揭竊盜未遂罪、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先次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為本件2次竊盜犯行,欠缺尊重他人所有權之觀念,並衡酌其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竊得被害人管領之香菸6包,價值新臺幣585元,犯罪所生之危害,業已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查,暨其自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為思覺失調症患者,有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正反面影本1份存卷可考,現無職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香菸6包,雖係被告後次竊盜罪之犯罪所得,然業已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861號被告蔡嘉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嘉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2時1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全家便利超商,趁超商內店員毛OO疏於注意之際,竊取店內置物架上之香菸6包,價值新臺幣585元,經毛OO發覺制止,蔡嘉恒乃將香菸6包丟在櫃檯上離去。詎蔡嘉恒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2時16分許,再次前往上址,竊取櫃檯上之香菸6包後逃逸。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嫌蔡嘉恒經傳未到,惟有其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毛OO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錄器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兩次竊盜罪,因第一次竊盜得手後,旋遭毛OO發覺而中斷犯意,第二次竊盜,顯然係另起犯意為之,故兩次竊盜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請予以分論併罰。又被告竊盜之香菸6包,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者時,請依同法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檢察官邱朝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龔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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