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林月秀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8,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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