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信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9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