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43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等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678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8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當事人上訴而確定之判決,因不具實體確定力,不得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應以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例參看)。經查,本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78號刑事判決,係以再審聲請人乙○○、甲○○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不合法為由,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人就最高法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顯不合法律上程序,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