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81號抗告人台北律師公會即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又名台灣律
師公會士林律師公會士林律師公會籌備會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原就本院未准其閱卷而聲明異議,嗣經本院裁定駁回,並於駁回裁定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該裁定不得抗告。嗣抗告人仍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本院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其抗告於96年11月7日以裁定駁回之,並於裁定正本載明不得抗告。茲抗告人仍對本院該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由本院仍以裁定駁回之。又抗告人原所聲請檢閱之本院96年度抗字第674號卷,業經本院駁回其抗告後,已將全卷發還原審法院,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蘇隆惠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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