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原告釋會得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陳睿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勇成 律師
鍾李駿 律師被告 劉育森
劉郁庭 劉文琦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
陳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