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97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對人鎮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27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24,800元之抵押權,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519,200元之抵押權,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13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033,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488,409元,已屆清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