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均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7年5月8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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