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
侯傑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本院認有串證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參照),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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